摘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社会养老问题愈发严峻。同时,在人权主义的影响之下,世界各国陆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当然也不例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首次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纳入了现行立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之中。该制度的设立对于尊重成年人自我意志,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同时,《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作出了简单规定。至此,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民法层面上正式确立。文章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相关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将该制度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赠抚养协议、代理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加深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36期119-121,共3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