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诉讼的不断推进,变更起诉、补充与追加起诉在所难免,我国刑事诉讼中,只对公诉变更的发生原因、类型、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提及实体规则。基础理论不夯实、实体规则不健全,实践中,公诉变更与法院变更罪名界限不清,变更起诉与补充、追加起诉混同适用等情形较为多发。应注重公诉变更的制度价值,在参照两大法系的实体规则设计的基础上,以控审分离、诉审同一为基本原则,以公诉事实为基础理论,运用实体法上犯罪构成与罪数理论,明确单一公诉事实及同一公诉事实项下,公诉禁止变更的实体规则。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90-97,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诉讼维度中的罪数形态应用研究"(18BFX098)的阶段性成果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