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有关的事项作出的判断和意见即为行政认定。近年来,其在我国的行政犯罪案件中大量出现并成为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审判机关几乎完全采纳行政认定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其将刑事裁判权部分让渡给了行政机关,并进一步加剧了控辩双方不平等的局面,亦有违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造成上述现象的核心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一套规范和审查行政认定的证据规则和庭审程序。行政认定作为一种"准鉴定意见",可以借鉴英美法中专家证言的可采性规则以及大陆法中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以行政认定的主体、程序、形式以及对象的鉴真为主要内容建构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而在行政认定的庭审审查程序上,则可以从相关工作人员的出庭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上述证据能力规则以及庭审审查程序的建立,将有助于实现法院对行政认定的有效审查。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6期134-144,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本文系司法部项目《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项目编号:15SFB501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