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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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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所得问题,已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给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作者 吕艳辉
出处 《理论观察》 1993年第3期37-38,共2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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