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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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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简介 2015年3月起,原告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提供国内速递及仓储服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内速递服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国内速递服务。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提供服务。随后,乙公司开始拒绝支付服务费,截至原告甲公司起诉之日,累计拖欠服务费12395487.77元。
作者
吴翔
机构地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
出处
《人民之声》
2018年第11期51-53,共3页
关键词
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
股东
速递服务
仓储服务
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人民之声
2018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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