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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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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简介 2015年3月起,原告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提供国内速递及仓储服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内速递服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国内速递服务。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提供服务。随后,乙公司开始拒绝支付服务费,截至原告甲公司起诉之日,累计拖欠服务费12395487.77元。
作者 吴翔
出处 《人民之声》 2018年第11期5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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