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有监察模式下,应对监察权的行使方式作主动与被动之区分。对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只有当他们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监察委员会才应进行调查监察;而对于他们的日常工作情况,则不宜主动进行监督监察。
出处
《中国经济报告》
2018年第11期43-45,共3页
CHINA POLICY REVIEW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8AFX001)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项目编号2018ZZWM 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