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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权行使方式应有主动与被动之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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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有监察模式下,应对监察权的行使方式作主动与被动之区分。对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只有当他们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监察委员会才应进行调查监察;而对于他们的日常工作情况,则不宜主动进行监督监察。
作者 马岭 苏艺
出处 《中国经济报告》 2018年第11期43-45,共3页 CHINA POLICY REVIEW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8AFX001)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项目编号2018ZZWM 00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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