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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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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律规定中,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率先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专利法》从1984年颁布以来,对专利权侵权赔偿一直遵循补偿性赔偿。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的顺序来确定赔偿额,法定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于专利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使用前三种赔偿方法时权利人普遍举证困难。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法定赔偿,虽然降低了权利人举证难度,却存在赔偿数额总体偏低的弊端。
作者 武渝兰 王慧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8年第21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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