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约可分为可诉请强制缔约之预约和不可诉请强制缔约之预约。原则上,前者包含完整预约以及存有客观未决事项的典型预约,后者包含简单预约和尚存主观未决事项的典型预约,但亦有例外。对于预约的认定,似可回到立法、司法上所期望之救济效果,以具体救济路径探寻为进路,回归私法自治原则,使当事人的意思得到最大限度之尊重。同时兼顾"强制缔约"与"损害赔偿"两种法律救济手段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建构层次化的违约救济方案。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46-52,共7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