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愈发猖獗,反映在刑事立法中要求刑法能适时修改。较之1979年刑法,无论是经济犯罪修改观念,还是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的设置,刑法修改过程都显示了理性与非理性的一面。在分析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基础上,提出经济犯罪刑法修改的进路,即:立法途径角度上,应考虑超前立法的迫切需要;刑法的谦抑性上,应确立经济犯罪修改必须遵循的原则;刑罚结构设置上,应遵循刑罚的轻缓化和科学化。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22-27,共6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gxyq2018064)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我国腐败犯罪刑罚配置研究”(SK2016A0863)
淮南师范学院校级重点项目“基于MOOC的翻转课堂模式应用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