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在我国金融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因其尚未明文规定于我国实定法,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效果的认识不尽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预期的融资担保功能。中国民法典各分编在编纂之时应将其成文化,并采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以让与担保权的设立取代所有权的移转,消除理论上背离所有权传统之疑虑,并在赋予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同时,肯定移转所有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29-36,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中国民法典担保法立法研究"(17XNI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