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资本性营运资金数额的确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资本性营运资金数额的确定谷澍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为一级法人制,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总行根据业务需要向市地行逐级核拨资本性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可视同实收资本管理,由法人代表授权的各级代理人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支配。那么...
作者 谷澍
出处 《辽宁财税》 1998年第8期7-8,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