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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项工程使用自制产品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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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产品、商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现在假设某企业自行建设一项工程,建设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制的库存产品,成本为8000...
作者 张艳
出处 《辽宁财税》 1998年第12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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