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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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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政策,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政策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
出处 《辽宁财税》 1999年第1期55-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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