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主要由监察机关负责,而监察调查程序并非刑事诉讼程序,无法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要求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基于多方面的理由,在职务犯罪审判中,如有需要,监察机关调查人员也应当出庭作证:其一,调查权与侦查权本质上是同类权力,调查人员应当参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其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落实《监察法》有关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要求;其三,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法庭质证和实现被告人对质权的需要。调查人员出庭与侦查人员相同,都具有证人身份。调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情况有利落实《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
2018年第6期26-38,共13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自设课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法庭质证之完善》的研究成果
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国家监察立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CLS(2017)ZDZX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