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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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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20期34-3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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