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编辑同志: 我男朋友今年55岁,是一名退休人员。2011年,我与他相恋并开始同居。2018年7月,两感情出现裂痕,我男朋友提出分手。我当时和他在一起的时候才34岁,现在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他好几年,越想越觉得划不来,越想越觉得委屈。请问:我可以起诉他索赔青春损失费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8年第43期62-62,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