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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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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我男朋友今年55岁,是一名退休人员。2011年,我与他相恋并开始同居。2018年7月,两感情出现裂痕,我男朋友提出分手。我当时和他在一起的时候才34岁,现在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他好几年,越想越觉得划不来,越想越觉得委屈。请问:我可以起诉他索赔青春损失费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8年第43期62-62,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关键词
同居关系解除
损失费
青春
主张
方能
退休人员
男朋友
同志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民主与法制
2018年 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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