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应依检察一体原则,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将相关职权交由专门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行使,不必专设专门人民检察院;基于审级对应的考虑,应设置与巡回法庭相对接的检察机构,具体设置可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派驻检察室,而非设立巡回检察厅,检察官由其从相关业务部门选派,定期轮流派驻;理顺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关系,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24条,取消"派出院"的称谓,统称"分院",审级、职责权限与本院相同;修改第25条,赋予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需要设立分院的权力;除依上级院检察长之书面指令,检察官原则上不得越区办案;在上下级的关系问题上,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28条以明确指挥、监督权的首长特权属性。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11,共8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