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行政案件,表现形式多样,有死者身份为公务员的,也有死者身份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对不予发放抚恤金不服提起诉讼的,也有认为发放的抚恤金低于法定数额而提起诉讼的。无论其具体表现情形如何,都将首先面对同一问题,即该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诉讼实务对此多有争议,出现同一问题不同处理的现象,亟需予以明确形成统一认识。本文将从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出发,归纳出两种完全不同观点的主要理由,在此基础上得出相对更为合理的结论,并拓展分析至其他常见类型抚恤金,以期为抚恤金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参考。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1期58-6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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