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发掘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要做到“五了解”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社区矫正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社矫对象")有别于其他领域的服务对象,他们是因为触犯了法律而成为服务对象的,是根据法律程序而与社会工作者有所接触,因此是被动接受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即"非自愿型服务对象"。这类服务对象往往敏感多疑,对于社区矫正或多或少抱有抵触心理,即使有困难也不太愿意向社会工作者诉说.
作者 沈嘉文
出处 《中国社会工作》 2018年第31期60-60,共1页 China Social Work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