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各类目的,我国的税法一共分为三种,具体便是财政、经济以及社会这三方面的税法。所以,相关的学界通常来说都把税收调控法当作税法整体的一般性,这种看法其实是不对的,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可以发现,税收调控法一定会受到税收法定义这个关键原则的限制与约束。不仅如此,将税法调控法运用在税收公平以及量能课税原则当中并不合适,还会引来比例原则下更为严格的审查。还有就是根据税收效率的原则可以发现,税收调控法无法达到税收行政效率原则要求的情况下,反而和税收经济相关的经济效率原则存在的内在紧密联系。由此可知,税收调控法和财政税法还是存在不小的差异性,其并不能等同于税法的整体,税收调控法其实是税法的构成部分之一。本文对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策略。
出处
《纳税》
2018年第29期20-20,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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