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系列通知(财税通知[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l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017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71号文),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涉及专用范围变化较大、设备性能参数要求也有所不同。71号文优化了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机制。
出处
《纳税》
2018年第28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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