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研究应当从"必要性"转向"规则与边界"。出庭作证警察的身份宜界定为特殊证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警察可以不出庭作证;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不认罚的案件,控辩任何一方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警察出庭作证。警察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庭前形成的书面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研究警察出庭作证率的关注点应当从绝对警察出庭作证率转向必要警察出庭作证率。对警察证人进行询问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的顺序、大陆法系轮替询问法官的主动性,并保持必要的独特之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1期63-76,共1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