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资产与国民利益休戚相关,从司法实践观之,各地法院对数字资产的法律界定颇有不同,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偏差。数字资产中开发平台、软件和独立软件数据是利用电子信息材料和知识财产结合生产制造出来的信息产品,是财产权利。非独立软件数据基于网络服务合同产生,是用户对网络服务商主张债权的凭证,具有债权的法律属性。文章认为在法律属性得以确定的基础上,宜对数字资产分类进行法律适用,不应等量齐观单一适用物权保护或债权保护。
基金
201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大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CFX073)研究成果
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