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因为第34条法规出现文字表述上的不足,所以导致了当事人在进行外国法院管辖选择时的有效性出现了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在涉外案件中也是适用的。目前,在关于法院选择协议的准据法上,社会各界存在较大程度上的分歧,难以达到统一的认识。针对这个问题,文章认为,应该将其分层看待,第一层是关于管辖权协议的有效性,第二层是关于管辖权协议的可执行性。第一层适用于当事人的选择,第二层适用于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在第34条中涉及到了实际联系原则,这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应该对其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