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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监督主体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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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对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对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问题未作系统的规定。当前,建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相应配套的监护监督制度,在尊重被监护人意志自由的前提上,全面有效地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文章认为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情况,选任合适的监督主体是构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的监督模式的基础上,就如何构建监督制度持不同的观点。在借鉴日本、韩国的双轨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我国民政部门的监督作用是为可行。
作者 石娜
机构地区 河北经贸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10期121-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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