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信托已由最初的财产移转转变为财产投融资管理制度,受托人的角色也由原先的消极持有财产的安全性转变为积极管理金融资产。然而我国现行《信托法》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规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过于严苛且僵化,极易打击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灵活性和积极性,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文章通过分析认为,为了促进信托市场的持续发展,立法应协调好公法层面国家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监管程度和私法层面信托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重新安排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在受托人信义义务规则的分配,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信托当事人约定免除或减轻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权利。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10期136-137,144,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