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核心关注,罗马法运用一般诈欺抗辩的诉讼工具赋予法官否定性裁量权力以矫正立法可能造成的不公。德意志地区共同法袭之,并在法典化后借助《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诚信条款在禁止权利滥用理论下继续运作,发展出权利失效等衡平法制度。上述传统表面上在法、意等拉丁法族民法典中消失,然而在其司法实践中却借助默示的弃权表示、缄默等解释工具达到了同样的衡平结果。矫正严法满足实体正义的需求长存,在法典法中尤甚,正在编纂民法典的我国尤应借鉴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历程。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1期176-206,共31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