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首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2014年,中央七部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2018年第10期4-5,共2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