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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适用对象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2

On the Object Unsuitable for Copyrigh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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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启动以来,虽然在知识产权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部分法条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需要在下一阶段的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具体到著作权法不适用对象,我国早在1990年首次颁布《著作权法》时便对其进行了规范。虽然此后20余年间社会现实需要与当初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立法对这一条款始终未进行改动,以致该制度与实际需要脱节越来越严重。因此,有必要在本次修法过程中对其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完善。一方面,应当从立法技术上对某些不当列举对象进行清理;另一方面,还应当考虑到社会发展,对一些新出现的作品类型予以排除。单纯事实性消息属于不必要列举,指导案例、国家或公共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的各类考试试题及部分对象的官方汇编不适用著作权法。
出处 《武陵学刊》 2018年第6期54-61,共8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17ZDA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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