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汉代“卖子”“鬻子孙”现象与“卖人法” 被引量:2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汉代文献屡见“卖子”、“鬻子孙”现象的记录。未成年人往往因此遭受沉重的身心迫害。严重违背基本伦理、破坏家庭结构、伤害亲族感情的这一情形,被看作社会反常表现,往往标示着社会危机和社会灾难。“卖子”、“鬻子孙”现象发生的原因,是社会不平等导致的下层民众的生存艰险。人身奴役制度的存在作为主要因素也不宜忽视。国家行政集团对“卖子”、“鬻子孙”现象有所关注,有时亦采取相应对策。相关法律亦有予以禁止的条文。汉光武帝建武二年诏宣布民有“卖子”而“欲归父母者,恣听之”,又强调“敢拘执,论如律”。建武七年诏言同类事又说到“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建武十三年“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可见对“不当卖而私为人卖”之“卖人”情形予以惩罚的内容。在综合考虑法律史诸种信息的基础上,对于因“大饥馑”“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的理解,或许可以得以澄清。
作者 王子今
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1期89-104,共16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