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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府的司法地位初探--以徽州诉讼文书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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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府是明代的中层政府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与知县掌一县之事不同,明代府的长官与佐贰各司其职,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从现存的徽州诉讼文书可以看出,包括知府、同知、推官都会审理起诉、上诉及上司批交案件。到了明代中后期,由于巡按御史等监察官员过多干预地方司法,同知、推官等不得不承担了很多上司批交案件,有些案件甚至多次重审。这一方面也加重府职官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府的地位,给地方司法体系带来了混乱。
作者 阿风
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1期359-374,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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