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宋代,作为一般法的海行法有律、《建隆编敕》、《元丰敕令格式》等。除此之外,还有《农田敕》、《吏部七司法》、《福建路令》、一路敕等适用于各个地域、部局的个别法典以及针对每项事务的法典,这些都是特别法。“天下土俗不同,事各有异,故敕令格式外,有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敕式,又别立省、曹、寺、监、库、务等敕凡若干条”(《长编》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乙巳),据此可知,地方的特别法与中央部局(司)的特别法在形式上是相同的。然而,在考察开封、杭州的中央政府与各个地方之间法的关系时,路敕、路令、州敕等地方法典则特别重要。其数量非常之多,从乾道到淳熙,地方的特别法据说有1200卷。特别是福建有《福建路令》、“福建路婚葬丰厚等条”等,反映当地习惯的法律不在少数。在这种参酌地方习惯的宋代的立法形式中,有背离传统礼教与律之原则者,如女子分法(男二女一分产法)。虽然明清时各省各部制定了与部局、地方相关的法规,即则例、省例,但反映地方情况的法典编纂,则为宋代所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