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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清律中“故勘平人”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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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清律“故勘平人”条的立法意旨,当时承审官员可对涉案证人和案犯本人实施刑讯;对前者,用刑没有明确的其他前提要求,但只能适用较轻的刑讯手段;对后者,特别是重罪案犯,则要求“赃仗证佐明白”,可施用重刑逼供。但是,在刑科题本等文献所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明白”的这一刑讯前提,实际上只需达到合理怀疑的标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作者 王志强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333-34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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