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规定中清楚地对退出的研究论证提出了要求。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人在投资前进行相关的安排,以保证其所投资的项目可在达到相对成熟状态时.
出处
《国际工程与劳务》
2018年第11期63-65,共3页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