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明确规定,商标行政确权、司法适用和未注册商标行政监管有赖于对其内涵的科学解读。"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对公共利益的不良影响,不涉及私权利益,而适当把握"社会群体利益"、严格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是其审查适用的关键。"具有不良影响"大致可归为四种类型,审查实践中应当设定合理的审查期限,充分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各种因素,从标识的一般含义并结合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判断,避免在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例外的尺度上出现相对随意甚至一定程度滥用的情况,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效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权利益的关系,给予商标私权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8年第11期46-52,共7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