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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法》中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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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干分之五以上干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作者 陈泽坤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8年第11期49-55,共7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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