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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不为”问责制度建设需把握好四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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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官不为”问责制度建设,必须设计一个合适的激励和约束结构,既要“限制随意处置权成为合法伤害的可能性”,又要“鼓励政府官员以激励兼容的方式促进行政目标的实现”,必须把握、处理和平衡好四对关系。
作者 孔祥利
出处 《党政干部参考》 2018年第22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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