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有罪”之语与秦律罪刑对等的律文结构相比,表现出一定的异质,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性;尽管在功能上其与“以律论”有相似之处,但尚不能判断它是立法意义上的准据用语;①以“有罪”之语唯见于《秦律十八种》,而《秦律十八种》又侧重于县、都官机构职能的履行规范,在文本抄写上具有“摘录”的特征而见,秦律抄本中有无利用者的过滤成分或曰律文在流布过程中有无变异,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子课题“秦律研究”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