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旧典”是后汉人称呼前汉法制(包括誓约、律、令、诏书、仪制、惯例、先例等)的习用语,表示汉朝的“祖宗之法”.“旧典”一词带有“经法”“良法”的意蕴,反映了前汉法制在后汉人观念中的崇高地位,这也是旧典与故事的区别所在.后汉人经常援引前汉旧典以解决政治、法律方面的现实问题.采行旧典,并不意味着因循前人,有时候恰恰是后汉人托古以改现行之制的做法.采行旧典与法律整理活动一道构成了后汉特殊的立法模式:前者是对前汉法制“现行有效部分”的个别激活,后者则是对前汉法源的系统整理.这两种立法模式一方面反映了前汉法源庞杂的弊病,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后汉人独特的法律智慧.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主持,项目批准号:13AFX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