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博士初创于曹魏,两晋南北朝沿袭,直至隋朝,它的历史才终告完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博士,大部分时间都处于中央司法机构廷尉或大理之下.律博士的职能,包括教授法律、判决罪状、考论律令,并参与司法程序改革的讨论.南北历史环境的差异,造成了律博士南北相异的社会、政治地位.南朝陈时,胄子律博士率先由司法机构转入教育机构,北朝的律博士却始终滞留于司法机构,并呈现膨胀与发展的态势,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向亦是受南北相异的历史环境的影响.同时,陈胄子律博士步入国学,是律学逐渐从司法官吏的专门之学,发展为官僚士大夫的必备素质这一历史趋势的早期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