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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兼谈诉讼时效与债务、责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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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案情简介):张某于1998年1月1日与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房价70万元人民币,A公司应于1998年5月1日前将房产交付张某使用,房产交付使用前需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迟交楼一天,则按房价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后A公司于1998年4月27日将房产交付张某,因未能提供相关验收文件。
作者
潘星丞
机构地区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出处
《律师世界》
2003年第5期46-47,共2页
Lawyer World
关键词
诉讼时效
从债
房地产开发
提起诉讼
履行行为
与某
主债
生效条件
主合同
民法通则
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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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东林.
商品房交付到底以什么为依据[J]
.中外房地产导报,2000(20):32-33.
2
开发商销售房屋时与业主约定前期物业费对前期物业公司是否有约束力[J]
.城市道桥与防洪,2004(4):130-132.
律师世界
2003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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