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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兼谈诉讼时效与债务、责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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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案情简介):张某于1998年1月1日与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房价70万元人民币,A公司应于1998年5月1日前将房产交付张某使用,房产交付使用前需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迟交楼一天,则按房价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后A公司于1998年4月27日将房产交付张某,因未能提供相关验收文件。
作者 潘星丞
出处 《律师世界》 2003年第5期46-47,共2页 Lawyer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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