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轰动一时的中诚信托案最终仍以刚兑落幕,其结果不仅表明须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更呈现着部分信托机构善管义务缺失之现状。然资管新规下,信托业打破刚兑已成必然之势,为合理配置各方权义,厘定各主体责任范围,应进一步细化规定信托机构受托义务,尤其是明晰信托机构善管义务履行标准。为此,须借鉴英美法系中谨慎投资义务认定方式,采主客观相结合的善管义务评价标准,并明确信托机构违反善管义务之责任内容,辅以举证责任倒置之平衡手段,还信托市场一个正常、健康的交易环境。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