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虽然明确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股东派生诉讼,但是公司具体作为何种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尚不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公司参加庭审流于形式、诉讼代表人缺位、诉讼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现有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出发,探讨公司作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专业人员作为其诉讼代表人、赋予公司对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异议权等方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公司参与庭审实质化。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86-88,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