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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工程款到底该不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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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2003年2月25日,佛山市某创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某创公司)与杨×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承造合同。合同约定:杨×将其租赁的商铺发包给某创公司进行装修设计和施工,以作商业经营之用;合同预算造价为179552元,工程应于2003年4月10日前完工。合同另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其他内容。
出处 《广州化工》 CAS 2018年第22期7-8,共2页 GuangZhou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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