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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现阶段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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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由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意味着从监察调查转入刑事诉讼,涉及纪法衔接方方面面的问题,衔接工作是否顺畅,关系案件能否依法、规范办理。现就如何做好现阶段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工作,谈几点体会。
作者 徐克智
出处 《青海检察》 2018年第4期22-26,共5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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