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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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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8]64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出处 《山西财税》 2018年第8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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