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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名城成都的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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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在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建委、国家文物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报告》
作者 赵纯义
出处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1期2-6,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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