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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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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8〕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
出处 《山西财税》 2018年第4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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