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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工商企业登记信息也可成为公民个人信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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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个人信息权,具体可以归纳为可识别信息、活动情况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三大类。公开性并非公民个人信息的排除事由,行为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部分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网络公开的工商企业登记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即使其获取手段合法,亦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作者 陈峰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2期4-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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