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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为对方赊购货物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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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离婚后,原夫妻一方为对方在欠条上签名赊购货物,签名方及对方分别与出卖方形成了书面及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出卖方与签名方及对方均没有约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及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且该债务难以确定份额,故签名方及对方应当对拖欠出卖方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 史秀永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2期40-42,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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